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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车司乘人员受伤 挂车保险公司能否赔付?

 字体时间:2014-01-16来源:中国保险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主挂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主车司乘人员受伤,其他车辆责任方赔偿后,挂车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项下对主车司乘人员赔付?

保险公司日常对主挂车理赔过程中,经常遇到以下问题:主挂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主车司乘人员受伤,其他车辆责任方赔偿后,挂车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项下对主车司乘人员赔付?日前,人保财险重庆涪陵分公司的一起诉讼案件可以为以后主挂车理赔提供一定的参考。

保险案例简介

渝BA××××牵引车-渝B××××挂车在人保财险涪陵分公司所辖武隆支公司投保,牵引车与挂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2009年6月15日,该主挂车在严重超载的情况下行驶到福建省福鼎市境内与第三者车辆闽A×××××牵引车-闽A××××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渝BA××××牵引车上无偿搭乘人员邓某某严重受伤,住院医疗费十余万元,出院后被评为一级伤残。后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渝BA××××牵引车-渝B××××挂车驾驶员石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闽A×××××牵引车-闽A××××挂车驾驶员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对伤者诉求各方无法达成一致,2010年3月10日,伤员邓某某起诉到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要求各肇事车辆所有人及闽A×××××牵引车-闽A××××挂车的承保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近150万元。后该案一审判决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决定2012年8月24日再审开庭,再审期间,渝BA××××牵引车-渝B××××挂车所有人重庆××公路运输公司申请追加其保险人即人保财险武隆支公司为共同被告。

案件审理情况及保险公司抗辩意见

渝BA××××牵引车-渝B××××挂车所有人重庆××公路运输公司申请追加其保险人为共同被告的理由是:牵引车和挂车均在保险人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邓某某属渝BA××××牵引车上乘坐人员,渝B××××挂车的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应对牵引车上乘坐人员进行赔付,即主挂车应该在保险理赔中互为三者,故追加保险人人保财险武隆支公司为共同被告。针对本案原告邓某某及被保险人重庆××公路运输公司的主挂车保险公司应该互为三者赔偿的主张,2012年8月24日,保险公司在再审开庭时提出了如下抗辩意见:

1.从生活常识上及车辆管理相关规定上看,主车挂车为同一辆车。首先,物理学上,主车挂车为同一动力牵引,在公安部汽车分类上据此将其划分为一种单一的车辆,即对外为一辆车,而非两辆车;其次,挂车无动力牵引,相当于主车拉的一个集装箱或货物,从交通运输部多次出台的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文件中也对此予以明确;再次,在我国之所以主车挂车都要投保交强险,是因为此类车辆往往运输重型货物,一旦发生事故导致车主倾家荡产,不利于主挂车发展,为此交通运输部多次出台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文件。保监会也对全国各保险公司三令五申,明确要求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挂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同时,牵引车挂车往往可能临时搭配运输,保监会要求双车投保,以此加大被保险车辆对车辆之外的第三人的赔付力度。

2.从法律法规和合同上看,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合同对此也有明确约定。首先,从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上看,事故认定书明确“当事人邓某某系渝BA××××牵引车-渝B××××挂车车上成员”,而不是渝BA××××牵引车-渝B××××挂车之外的第三人;其次,根据交强险条例及保监会交强险合同条款上规定,交强险的赔付对象明确将被保险人、车上人员排除在外,只有车辆之外的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在车下的人员才属于交强险赔付的对象;再次,从保险公司与重庆××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约定上来看,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属于责任免除;同时合同第十二条明确说明“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视为一体”。即连接使用时为一辆车,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而不能互为三者。

3.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履行充分,合同免责条款合法有效。首先,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格式合同是保监会统一发布或统一备案审批的,并非是保险公司单方制定;其次,保险人作为国有大型保险公司,投保程序规范,说明义务提示到位,在条款中对免除责任的部分作出了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提示;再次,保险合同条款无理解上的争议,对条款及用语也没有两种以上的理解。

法院判决情况及理由

经法院审理,核定原告邓某某除医疗费外损失共计77万余元。2012年11月12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由闽A×××××牵引车-闽A××××挂车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2万元后,剩余55万余元按照下列比例承担:闽A×××××牵引车-闽A××××挂车承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约16万余元;由渝BA××××牵引车-渝B××××挂车所有人重庆××公路运输公司承担40%约22万余元;原告因属于渝BA××××牵引车-渝B××××挂车上无偿搭乘人员,自己承担30%约16万余元;驳回重庆××公路运输公司要求渝B××××挂车承保公司即人保财险武隆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渝B××××挂车承保公司不承担邓某某损失赔偿责任的理由是,“渝BA××××牵引车-渝B××××挂车是只有一动力车的车辆,且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因此,原告邓某某属于渝BA××××牵引车-渝B××××挂车的车上人员,作为保险人的人保财险武隆支公司不应承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被告重庆××公路运输公司主张保险人应承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不予采信。”

评析

拖挂车运输是中国公路交通货运的主力军,每天都有大量的保险事故发生,各种各样的保险事故类型对保险理赔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对于本案,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没有认可挂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对主车上人员损失的赔偿,即法院认为主挂车损失时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互为三者赔偿,而只能在连接使用时作为一个整体接受其他第三者的赔付或对其他第三者进行赔付,这是法院对车辆知识、保险合同约定、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总体考量后的结果。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保险公司以后的理赔工作作出了更为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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