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记者获悉,省人社厅于日前进一步明确了对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就业时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规定,职工在用人单位受工伤,进行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不含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需要按照复查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工伤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或护理依赖程度有变化的,从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新鉴定的护理依赖程度发给生活护理费。
职工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不因用人单位以后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停发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此外,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三方书面协议,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按规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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