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刘某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内,刘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刘某的车辆遭水淹且其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事后他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专家解读: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而遭受损失。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作用,是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刘某驾驶的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因此,刘某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专家点评: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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