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已故未成年人父母起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川支公司达成了赔偿26万元的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0日0时50分许,原告肖某爱、吴某英之子肖某醉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G5X565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泰宁县杉城镇三里亭路段时,碰撞到停靠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的由被告何某潮驾驶的自卸低速货车,事故造成肖某当场死亡及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经泰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肖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何某潮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2年10月9日上午,原告肖某爱与被告何某潮达成赔偿协议。事故车辆自卸低速货车登记的所有人为金溪县永祥车队,实际车主系被告何某,金溪县永祥车队为该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川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川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黎川支公司应于2013年5月10日前向原告肖某爱、吴某英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260000元的协议。至此,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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