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已经有人开始计划春节回家或者春节出游了,交通安全是时刻不能忽视的。2013年,黄岛区人民法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1927件,同比增幅5.2%,收案标的额高达一亿七千六百多万元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当事人人数多、伤亡情况常见、当事人矛盾很难调和,日益多发的事故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针对这种情况,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积极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民警、人民调解员、法官三方及时介入调解,使保险公司能尽快将赔偿款送到当事人手中,2013年调解结案率高达58%。
未投交强险,车主仍要按险内额度赔偿
如果保险人在未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那是不是就没有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2012年7月31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倒前方钱某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致钱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钱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钱某起诉请求判决张某赔偿其医药费30890.83元,伙食补助费340元。
虽然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但黄岛区人民法院依然判决张某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钱某10000元医药费,超出部分再由二人按责分担。
法官表示,建立交强险制度就是旨在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广大车主应当增强自觉购买交强险的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本案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其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钱某予以赔偿,超出该范围的损失,再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投了交强险,受害人可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2011年9月20日,凌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程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的前部发生事故,凌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凌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凌某治疗用去11453.59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程某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凌某起诉请求判程某所投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凌某的诉讼请求。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确定了第三人(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的直接请求权,其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法官告诉记者,“程某虽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但其驾驶的货车投保了交强险,所以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凌某承担赔偿责任。”
伤残鉴定费用 ,也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2012年6月26日,王某驾驶变形拖拉机与吴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吴某受伤。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吴某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支出鉴定费840元。吴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鉴定费用。但保险公司以鉴定费用不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拒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法官表示,“在本案中,吴某为确定伤残程度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所支出的840元鉴定费,属于必须的、合理的费用,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偿。”法官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赔偿鉴定费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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