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湖南省湘潭县的胡国良老汉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自己承担25%的责任,赔偿了15万余元,而同一事故中的另一肇事车主承担50%的责任,却只需赔偿不到2万元,相差13万余元。胡老汉悔恨不已,只怪当初为省钱没有给车辆购买保险。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明确了两肇事车辆的责任和赔偿数额。
2013年1月15日晚上9点,胡国良的三轮农用运输车发生故障,由刘文剑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牵引,沿107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湘潭县梅林桥镇某地段时掉头,被陈森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碰撞,造成刘文剑死亡、胡国良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森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胡国良和刘文剑共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文剑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7天后死亡,用去医疗费156907.13元。刘文剑的妻子及家人起诉陈森、胡国良及保险公司,要求他们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刘文剑死亡的经济损失。刘文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总损失为371300.33元。陈森的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责险,而胡国良的三轮车没有购买任何保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胡国良和刘文剑应共同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森负同等责任。按陈森占50%、胡国良和刘文剑各占25%分摊民事责任。因此,陈森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刘文剑家人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胡国良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刘文剑家人的经济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陈森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医疗费限额10 000元、死亡伤残限额110 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胡国良的三轮农用运输车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胡国良本人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120000元)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刘文剑家人余下的损失应由陈森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50%承担赔偿责任金额为71150.17元,应由胡国良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25%承担赔偿责任金额为35575.08元。陈森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即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刘文剑家人的损失51325.8元。陈森应承担余下损失19824.37元。由胡国良赔偿155575.08元。遂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刘文剑家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刘文剑死亡的经济损失160325.8元;由陈森赔偿刘文剑家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刘文剑死亡的经济损失19824.37元;由胡国良赔偿刘文剑家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刘文剑死亡的经济损失155575.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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