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杨二(化名)撞死人逃逸,被判处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1万元。而如果他当时没有逃逸,民事赔偿完全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
杨二开车撞人后逃逸去年9月,闽清的杨二买下了一辆货车,想靠跑运输改善家里的生活。没想到刚过3个月就遇到了意外。去年12月的一天,杨二接到一批货运单子,因为货多路远,在妻子的陪同下开始长途运输。这天早上10时许,杨二行经国道路段右转弯时,听到“嘭”的一声,从后视镜里看见一人倒在路上。杨二没有马上停车,而是继续开了30米左右才停下来。夫妻两人下了车,忐忑不安地往事故现场走了一段距离。两人远远看见倒在血泊中的受害人,立马扭头返回,驾车扬长而去。这一切被正在路边种地的刘先生看到了。刘先生骑着摩托车尾随,记下了货车牌号。杨二开了半个小时左右,遇到前方山体滑坡封闭道路,只得掉头原路返回。他再次经过事故路段时,看见交警正在处理现场,仍继续驾车前行。
次日零时,杨二夫妻俩接到了警察的电话传唤。保险公司只担交强险责任法院认为,杨二违反道交法的规定,碰撞碾压了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林寿,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杨二逃离现场,第二次经过事故现场时也未主动投案。在车辆碰撞痕迹、血液样本等证据和证人的指证下,杨二才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法院依法不予认定自首情节,从重判处刑罚。
随后,林寿的家属将杨二及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杨二支付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杨二的货车虽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由于杨二的逃逸行为,依据商业险条款,逃逸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闽清法院判决,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中,杨二赔偿死者家属41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不需要再承担商业险的责任。
法官表示,如果杨二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受害人,一条鲜活的生命可能不会就这样消逝。事故发生后杨二如果没有逃逸,保险款足以赔付损失,杨二家也不至于负债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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