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倒在车下玩耍的幼童,造成该幼童受伤。保险公司以司机肇事逃逸为由,不予赔付。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9万元。
程某购买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在我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内,该车在安徽凤阳县一偏僻农村发动车辆时,撞倒一在车下玩耍的幼童,造成该幼童受伤。程某遂与该幼童父母一起开肇事车辆至我市一家驻军医院救治受伤幼童,经抢救无效,幼童死亡。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了该起事故的发生,程某也与幼童父母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幼童父母40余万元。之后,程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在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驶离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依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肇事逃逸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保险责任事故。原告所诉请的各项费用,是向受害方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就本案的责任而言,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大队就本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因事故现场变动,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向双方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交通管理大队并未因保险车辆驾驶员驶离现场认定逃逸而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纵观事故的成因,该事故发生在汽车启动时,驾驶员未能全面观察车况,碰到车下玩耍的幼童,负有责任,而受害者父母未能尽到监护责任,致一不满两周岁的幼童到车下玩耍,亦有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同等责任赔付商业险,既客观,亦符合公平原则。至于被告辩称的驾驶员驶离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就本案而言,该事故发生在农村邻里间,受害者是一名不满两周岁的幼童,在偏僻的农村驾驶员驾驶事故车辆与受害者父母一起将受害者送往医院,是出于救人的需要,而非为了逃避责任。之后,原告方又积极赔偿受害人,被告如果仅以驶离现场拒赔,既有违《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规定的本意,也有违情理,更不利于保险业的成长。依照有关规定,蚌山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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