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交强险“脱保”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主江先生因工作繁忙,忘记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交强险,而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让他损失惨重。
2012年末,芜湖市银湖中路路段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小型客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镜湖交警大队认定,江先生对本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骑电动自行车的刘女士没有责任。随后刘女士经过近一个月的住院治疗及三个月的休息期,病情才逐渐好转,这期间刘女士住院及医疗费共花费六万余元。
随后刘女士请求法院主持公道,要求江先生赔偿自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经主审法官核实证据后,认定损失合计共十二余万元,而这十二余万元的赔偿款中有十一余万元属于交强险项下,恰恰该起交通事故发生时,江先生的车辆处于交强险“脱保期”,于是这十一余万元全部落到了江先生个人头上。
据一名多次承办过类似案件的法院介绍,当下,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豪车频现马路,“车祸让人直呼赔不起”的现象并不鲜见,就算是普通车主一旦被交警认定负主要责任,承担的赔偿款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因此,开车一族万不可心存侥幸,要准时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交强险及其他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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