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上午投保交强险后,车主下午开车上路。然而,就在距离保险单生效还有8个多小时的时候,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三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定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投保之后突发事故
今年3月5日,赵某为自己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当天15时20分,赵某驾驶这辆摩托车沿三山区联合路行驶,途经联合路君华科技路口时,与洪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引发了一起致洪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洪某被送至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后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山交警大队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洪某无责任。安徽阳光司法鉴定所鉴定,洪某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这起事故发生后,赵某被带至三山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当时,他想起自己刚刚为肇事摩托车购买了一份交强险,遂与保险公司联系,询问保险事宜。让赵某意外的是,保险公司在查明情况后表示,因赵某购买的保险要到3月6日零时才能生效,而他驾车与洪某发生碰撞的时间是在3月5日15时20分,距离保险生效还有8个多小时的时间,故不予赔偿。
听到保险公司如此解释,赵某一下子懵了。如果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话,他将面临近十万元的巨额赔偿款。年近六十岁的赵某收入微薄,生活很艰难。如果再承担这笔赔偿款,怕这辈子都还不起这笔债务。而作为受害者一方的洪某将赵某和他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至法院,诉求两方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90050元。
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
法院审理认为,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其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人,在充分掌握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有义务提示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投保人选择能充分保障其自身,尤其是保障不特定的受害人之权利的保险期间。
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亦明确了保险公司可采取保险期间即时生效或明确保险期间具体起止点(覆盖原“零时起”)等适当方式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就保险期间可选择这一事宜向投保人赵某做了充分说明,就使用了“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6日零时起”这一格式条款,排除了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即时生效”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本案中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保费并出具了保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已经成立。保险期间亦应当自保单生成之时起算,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交强险赔偿责任。综上,三山区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洪某757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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