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化名)在巴音乌鲁乡因风雪迷路意外死亡,马成妻子孙花(化名)等五位亲属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支付原告孙花等五人保险金40000元。
【保险案例】2008年1月29日,马成与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借款金额为4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同日,在债权人要求下,马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40000元、债权人为受益人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2008年5月2日,债务人马成在巴音乌鲁乡因风雪迷路意外死亡。2008年11月4日,马成亲属将债务人马成在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628.84元全部偿还完毕。马成死亡后,其亲属向某保险公司报案,2013年2月17日,某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无明显外伤,死亡原因无法明确,意外伤害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并出具了意外健康险拒赔通知书。
2013年6月6日,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证明,明确表示借款人将贷款归还完毕,放弃保险受益权。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马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达成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马成意外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法院同时认为,保险合同虽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为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暨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但保险合同中也明确载明“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中超过出险时借款余额部分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本案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后,其亲属已将贷款全部偿还,债权人暨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明确表示放弃受益权;因此,本案五原告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400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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