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男子钱某开车时,不小心撞上了站在路边的母亲,导致母亲脾破裂、肋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近20万元,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之后,钱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被撞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围绕着赔还是不赔的问题,双方的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12月9日,六安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保险案例】2012年12月份的一天,钱某驾驶轿车在六安市磨子潭路春苑小区倒车时,撞上站在路边的母亲申某,导致母亲脾破裂、肋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近20万元。该事故经辖区交警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申某无责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某为八级伤残。
事发后,钱某找到了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让钱某意外的是,当他向投保的人寿财险六安市中心支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该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的免责范围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无奈之余,钱某一纸诉状,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裕安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查后,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拿到裕安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后,保险公司不服,日前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9日,经过审理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维持原判。“我们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将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责任险之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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