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一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与另一辆无牌摩托车相撞,致对方车主七级伤残,虽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对方损失。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肖九发赔偿原告王明祥损失91115.09元。
【保险案例】2012年9月8日20时10分许,原告王明祥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于都县葛坳乡沿319国道往宁都方向行驶,至葛坳乡塘泥村进中心组路口时,与相对方向实施左转弯被告肖九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先后送至于都县第二人民医院、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2508.89元(其中被告垫付4600元)。后经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3年4月19日,经江西省于都中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两处七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诉讼中,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2013年8月15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原告因车祸致外伤性脑梗塞,临床治疗终结后遗留严重构音障碍评定为七级伤残;其肢体瘫痪已恢复,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因被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致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原、被告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以采信。据此,对致原告损害的赔偿份额划分为原、被告对该起交通事故各承担50%责任。因被告肖九发所驾驶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自行承担赔付义务,超出部分按双方责任比例各自承担。
经核算,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损失23168.89元、伤残损失79130.64元,合计人民币102299.53元,应由被告先在交强险医疗损失限额内承担10000元、伤残损失限额内承担79130.64元,剩余损失13168.89元由被告承担50%即6584.45元,但被告已向原告先行支付的4600元可从中抵扣。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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