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私家车数量剧增,而小区没有信号灯和交警指挥,小区交通事故日益增多。
【保险案例】2012年11月10日早上8时多,金先生驾驶机动车在华容路双峰路附近一小区行驶,转弯时撞倒了骑自行车的关先生。关先生经送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肋骨骨折、软组织损伤。后经司法鉴定,关先生的伤情达到伤残十级,休息期为5个月,营养期2个月,护理期3个月。关先生与车主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关先生无奈只能求助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保险公司及车主金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7万余元。
【庭审焦点】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小区道路上发生这样的事故算不算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有无赔偿责任?
庭审中,车主金先生对事发经过没有异议,但认为当时自己车辆转弯,视线受到阻碍才撞到了关先生,而且转弯时自己已经减速,因此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地点是一个封闭式住宅小区,不符合《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的含义,且无交警开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故本案是一起路外侵权案件,保险公司对本案没有赔付义务。
律师发表代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所谓"道路"更多地是强调公众通行的性质,因为本案的小区其实是公众可以通行的小区,任何车辆都可以进去,也不收取什么费用,属于法定道路,这种小区发生了交通事故,虽然交警队没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它还仍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的道路范畴,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法庭认为,关先生在小区道路晨练行走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故车主金先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该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此条例中的“道路以外的地方”应理解为除了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之外,能够提供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的地方,该小区内的道路应认定为能够提供机动车停放或通行的地方,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在案证据并未证明行人具有过错,因此,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机动车的金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及金先生应分别赔偿关先生11.2万余元和9.1万余元。
律师点评
办理此案的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韩迎春、宋博两位律师表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即使在"道路以外"的地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交通安全,而在道路以外因机动车发生事故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也是受害人,与道路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本质区别,其人身或者财产也遭到了侵害,结果是一样的。但也不是所有发生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那些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碰瓷"案件都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属于刑事案或其他治安案件,主要由辖区派出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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