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货车与摩托车司机均违规驾驶,两车相撞,摩托车主被货车碾压致死,车主父亲、母亲、妻子及女儿将货车司机、车主、车辆运营公司及两车投保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受害者家属获赔30余万。
【保险案例】2012年12月2日13时许,高飞扬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沿金城江区江北西路由火车站往龙江二桥行驶,当行至江北西路沿江停车场路口时,遇有廖禾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同向行驶并实施右转弯,由于高驾车从前车右侧超越,而廖驾车右转弯时未察明车右侧路面情况,致使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轮与摩托车发生刮擦,刮擦后高飞扬跌入重型自卸货车下面被货车碾压,造成其当场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高飞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廖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服该认定结果,向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交警部门于2013年2月7日重新作出认定:高飞扬和廖禾承担同等责任。2013年3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廖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飞扬无责任,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10668元。
另查明,黄瑜系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黄瑜将该车挂靠于被告誉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廖禾系黄瑜雇请的司机。誉通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为该重型自卸货车在平安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高飞扬驾驶的摩托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发后,廖禾已经支付给原告17000元。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法院审理认为,高飞扬、廖禾的驾驶行为均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的事实清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由被告黄瑜赔偿给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1834万元,被告河池市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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