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又一起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在意外事故伤亡后,因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得到了所承保保险公司的赔付。
【保险案例】市直某单位缴存职工石某某2011年5月因购房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8万元,同时缴纳保险费60元,办理了赔付额为2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今年8月中旬,石某某去陇西办事,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石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积极协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进行调查认定,并督促其尽快按保险约定履行了赔偿责任。
据了解,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推行以来,全市已有17名借款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得到及时赔付,赔付金额达58.12万元,其中赔付金额最高的两名借款人赔付额均在10万元以上。目前,另有4名借款人在借款后遭受意外伤害,赔付事宜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预计赔付金额近40万元。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体系中的一部分,近年来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安全稳健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当贷款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公积金中心作为第一受益人,可先利用保险赔付金清偿贷款,超过贷款余额的部分也可受益于借款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通过办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既转移了公积金贷款风险,降低了公积金损失几率,保障了信贷资金安全,更为借款人在发生意外后提供了一定经济保证,减轻了其家庭因发生意外而带来的重大生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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