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持票上车即与客运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承运方有义务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然而车子还没有行走乘客摔伤责任该如何承担?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客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理赔案例】今年62岁的赵女士,在郑州长途中心站持票乘坐郑州至商城的豫S8xxxx号客车。她从前门上车向车后行走,不慎从大客车中门掉下,当即摔伤。其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软组织损伤,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住院36天花去医疗费数万元。事故发生后,就赵女士的医疗等费用承担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无奈赵女士将信阳市某客运公司、豫S8xxxx号客车驾驶员辛某,及其为客车承保的大地财产保险信阳中心支公司一起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26565.8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中,赵女士乘坐被告信阳市某客运公司所有的豫S8xxxx号客车从郑州到商城,双方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赵女士上车后,承运方没有尽到提醒等谨慎注意义务,致使乘客赵女士从客车中门掉下摔伤,因此对其造成的损失,客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豫S8xxxx号车在大地财产保险信阳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赵女士的合理损失首先应当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客运公司承担。经核算,赵女士的医疗费等合理损失共计109487.08元,扣除驾驶员辛某垫付的12000元,剩余97487.08元,除鉴定费600元外,均应当由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鉴定费600元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依法应由客运公司承担。法院遂判决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赔偿赵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97487.08元;信阳市某客运公司赔付赵女士鉴定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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