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刚出生的小孩买了一份保险,业务员说缴费期为15年;缴了15年后,保险公司却让投保人再续缴3年,说按照要求必须续交。可投保人翻遍整个保险合同,也不见缴费年限的约定。没有缴费年限的保险合同,缴费期到底该怎么算?
缴完15年保费
保险公司说还要再缴3年
“明明去年就已经把保费缴完了,可是保险公司却让再缴3年保费,凭什么呢?”蔡甸区的李先生来电投诉。
李先生介绍,1998年,孩子刚出生时,一位王姓业务员向妻子黄女士介绍了一款保险,每年缴费599元,缴费期限为15年,等到孩子18岁上大学,就可在18岁到21岁期间,每年领1000元的教育金,等到22岁创业、25岁结婚、60岁养老分别可以领4700元、5700元和5万元的保险金。黄女士被说动,当即买了这款保险。
去年10月份,黄女士缴了最后一期保费,保险公司却给她一张单子,让她继续缴3年保费,直到孩子满18周岁。之后,才能领取保险金。
合同无缴费期限存重大疏漏
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
记者看到这张保险单,缴费年限显示为年缴,生存金开始领取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翻完整个保险合同,确实没有明确的缴费期限。记者致电客服,对方回答说,公司电脑系统显示这款保险需要缴费18年,业务员介绍不准确或者保险合同不明确的,以系统显示为准。
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胡锦鹏律师认为,该保险合同存在重大疏漏,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缴费18年,应该由保险公司来举证。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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