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志是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销售员,对工作满腔热情,为提高业务量,他竭力向周围的亲朋好友推荐自己公司的保险。
陈某春与谭某志系同村熟人,家中小有积蓄,谭某志觉得陈大姐家是他的潜在客户,于是便三天两头上门向陈大姐推荐保险。前几次,陈大姐都以缺钱为由婉言拒绝了。谭某志不甘心,这天中午他再次来到陈某春家里,向她介绍自己公司的保险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健康,并且是所有保险总投资分红最划算的。陈大姐经几次劝说后,心动了,但是顾忌已经购买过另一公司的人寿保险,所以迟迟不愿再拿钱出来。她向谭某志表明心中的犹豫后,谭某志立刻拍着胸脯向陈大姐承诺,他可以帮陈大姐转保险手续,避免陈大姐因退保而产生的资金损失,同时享受自己公司的保险分红。
陈大姐听他信誓旦旦,于是便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及保险合同交给了谭某志。几天之后,谭某志交给陈大姐一份某人寿的保险单,陈大姐满心欢喜地拿着新保险单看起来,当她看到保险金额时,脸上的笑容就僵住了:自己之前购买的另一人寿已交了三年的保费,按理说账户里应该有6800元,可是这份新的保单上保险金额只有2300元,其余的4500元哪里去了?她急忙问谭某志,谭某志解释说转保时账户里就只剩2300元,他没有占用一分一毛,钱全部拿来为陈大姐购买了自己公司的人寿险。
陈大姐一听不高兴了,当时推销保险的时候明明保证说是转保险,没说要退保,现在和当初的承诺完全是两码事。陈大姐越说越生气,谭某志坚持说转保时跟陈大姐讲得清清楚楚,是陈大姐自己理解有误。两人互不相让,吵得不可开交,经村干部调解不成,陈大姐一气之下将谭某志告上法庭,要求谭某志赔偿退保损失68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
推销保险未尽到解释义务
经庭审查明,陈某春自愿委托谭某志代办转保手续,但谭某志当时未向陈某春释明转保的后果,导致在退保购买新保的过程中双方产生了误会,且退第一份保险并购买第二份保险之后确实给陈某春造成了部分经济损失,谭某志对此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均是同村熟人,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并且陈某春表示只要谭某志认错并补足损失差额,自己可以息事宁人不再追究。于是法官抓住这一点,从情理着手给谭某志做思想工作,给他一一摆明事实、阐明法理,让谭某志认识到自己在这件事情上没有讲明转保的过程及后果,继而给陈某春造成损失,有过错并且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谭某志听后态度逐渐软化,并且表示自己确实在推销保险时没有尽到解释告知的义务,工作中的疏失给自己带来了这么大的麻烦,自己承认错误并愿意补齐陈某春的退保损失。
争执不下的双方经过法官的细心调解最终握手言和,谭某志表示自己今后在推销保险时不会再如此大意,解释工作会做好做细,避免误会再次发生。
等价转保与退保新购差异大
本文中所述是一起保险代理合同纠纷,其中涉及两个保险代理行为:一是谭某志代表陈某春办理退保的行为,二是谭某志代表陈某春购买新保险的行为。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关键看谭某志是否有代理权。本文中陈某春本意为委托谭某志等价转保而不是退保,谭某志的代理权仅限于等价转保,但事实上谭某志并未遵从承诺为陈某春等价转保,而是退保后折价购买了新的保险,超越代理权限给被代理人陈某春造成了部分经济损失,代理人谭某志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谭某志应当向陈某春赔偿损失。
办案法官陈刚表示,现在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对身体健康的追求,购买人寿保险成为大多数家庭既投资又保险的途径。随着保险产业的兴旺而来的是保险销售员的急速增长,保险销售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参差不齐,导致在销售保险过程中纠纷不断,投保人购买保险不仅没能买个安心反而为其带来不少烦恼。希望保险公司在扩展业务范围提升业绩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制度、提升保险销售员的业务素养及专业技能,避免此类纠纷的再次发生,让消费者购买保险能买得安心、放心、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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