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是一名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员,2013年4月19日晚8点左右,蒋某下乡催收贷款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当场死亡,人保局认为蒋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原告蒋某之父不服该决定,遂将人保局告上法庭,2013年11月4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了撤销了该工伤决定。
法院审理查明,蒋某系河南省永城市农村信用社某分社的信贷员,负责贷款的催收及发放.2013年4月19日下午5点左右,蒋某驾驶机动车到村民张某、乔某家中催要贷款,后蒋某驾车沿永黄公路回家,晚8点左右,车行至黄口田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蒋某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人保局认为,1、蒋某两位同事的证言证明蒋某不是加班后回家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2、蒋某在无人指派的前提下单独催要贷款,应无人知道其死亡前的行踪和所办的事情,原告证人证言相互矛盾;3、当事人所在单位黄口分社违反相关规定,没有给当事人申请工伤,应视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原告及用人单位都认为蒋某死亡是工伤,被告经过向贷款人张某、乔某调查核实,两位贷款人均证明蒋某于发生事故当天下午5点许向其催要贷款,两位贷款人虽然陈述贷款额与借款借据不相符,但不能否认蒋某向其催要贷款。蒋某同事王某、白某证明蒋某于事故当天下午4点左右时下去催要贷款。王某、白某虽然证明事故当天晚上,其二人在单位值班,蒋某没有在单位加班,但不能否认蒋某发生事故系催要贷款后的回家途中。第三人黄口分社虽然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被告报告,但不影响工伤事故的认定,蒋某催要贷款后,因修路绕道回家,被告以蒋某回家的路线不是合理路线,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蒋某催要贷款后不是回家而是办其他事情的情况下,将蒋某死亡认定为非工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被告作出的商人社工伤认字[2013]0304号《河南省商丘市认定工伤认定书》,认定蒋某死亡为非工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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