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只要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后,便由保险公司赔偿,与自己无关,对于自身的一些行为便不加注意,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其实对于此类行为,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是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在向第三人赔偿之后,可以向致害人进行追偿。近日,江苏省江阴时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者进行追偿的案件,法院判决无证驾驶者在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内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2011年11月,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在江阴市花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澄星磷化工厂对面地段时,车辆与由西向东过马路的夏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夏某跌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认定责任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2年5月,夏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保险公司赔付后,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王某追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第三人损失后,在实际赔偿数额范围内有权向驾驶人追偿。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应赔偿保险公司15000元。
法官说法: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对抢救费用作了扩大理解,抢救费用主要指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因此在以上三种情形下,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致害人。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都是为法律及社会公德所禁止的行为,出于一般常识常情常理判断,都不能为之。因此交强险也不予分担此种情况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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