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驾驶证有效期已满的情况下,驾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随后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求。
2012年3月,李某购买了锋范小轿车一辆,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今年1月初,李某驾驶该车在通州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受损。保险公司发现,李某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为2012年12月22日,事发时已超过有效期,于是拒赔。保险公司称,根据约定,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满的情形属于保险公司免赔情形。李某于是起诉,称保险公司并未就免责条款向其进行明确说明。
通州法院认为,李某在驾驶证有效期已满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情形。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部分,李某已经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关提示义务,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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