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负责人安排工人坐农用三轮车吃饭,半路上三轮车的栏板突然打开,3人从车上坠落受伤。受伤女工贾某遂将司机张某、雇主高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昨天该案在平谷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均表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记者了解到,肇事车辆只上了交强险,贾某在事发后并没有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按照规定,车上人员受伤,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今年6月2日,贾某到被告郭某、高某承包的平谷区一处绿化工程打工,负责卸树苗、栽树,约定每日工资100元。次日中午,高某委派的工地负责人让司机张某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搭载原告等人去吃午饭。行驶不到200米,车栏板突然打开,乘车的原告贾某等人从车上掉下,有3人受伤。
据了解,事发时涉案车上共搭载了18个人,车后边只搭了一个扣子,有人用脚蹬着车帮,导致车帮在行驶中突然打开。肇事车辆只上了交强险。事发后,贾某住院治疗41天,共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颞脑挫伤等。
司机张某的代理人称,事故属于意外,应当由雇主高某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高某称事发当天他不在场,是别人安排的工人乘坐农用车去吃饭,他已经为3名受伤者支付了2.6万元,并且积极探望原告。他同意法院按照交通队划分的责任,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原告贾某的代理人认为,此次事故是张某用农用车搭载原告,不管是受谁指派,张某应当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高某是实际雇主,不仅雇佣了原告,而且雇佣了张某,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受害,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2.6万元给了3个人,并不是只给了原告一人。
原告方坚持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庭外追访
曾有判例认定 摔车下算车外人员
那么,机动车上的乘客从车上摔下受伤,还算不算车上人员?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巨晓平律师告诉记者,按照“道路交通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巨律师说,在通常情况下,车上人员受伤都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但他也认为,从本案分析,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原告贾某是车上人员,其从行驶中的机动车上不慎摔于车外地面造成受伤,事发时已经不属于本车人员。但她能否得到保险公司赔偿,还要由法院裁决。
虽然本案存在争议,但记者了解到,本市及外地法院有过相关判例,即乘客如果从车上摔下受伤,也是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法院判决书上写,由于机动车的车上人员存在流动性,所以只能以事故发生时(也就是损害发生时)乘客是否在机动车上来判断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如果乘客从车上摔到地上受伤,也就是乘客落地时就是事故发生的时候,也是损害发生的时候。因此,事发时乘客并非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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