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8日,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3年8月25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 609元,医疗费中有4 000元已报销。
【分歧】
本案中,对于原告已报销的医疗费,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支持已报销的费用。理由是,医疗费报销后,原告的损失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被告还需进行赔偿,就等于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获利,会引发道德风险,也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减损填补原则相违背。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原告已报销的医疗费,被告仍应赔偿。理由是,报销的部分是原告参加医疗保险获得的合法收益,法律并不禁止受害人在取得社保后再向侵权人索赔,且原告报销医疗费的行为也未加重被告的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医保报销的医疗费是原告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所享有的权益,而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适用的法律关系为侵权,前者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畴,后者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两者性质不同,相互不可代替。
第二,从医疗保险的原则来看,谁投保谁受益是理所当然。原告所获得的医疗收益是因其自身付出一定成本而得到的收益,因而对于该部分保险利益,应属于原告个人所有,不应成为免除被告赔偿义务的理由,否则原告投保,却是被告受益,对原告显然不公平。
第三,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见,人身保险具有叠加性,保险公司理赔后,并不获得代位求偿权,由此推断,本案原告已报销的医疗费,仍可要求被告赔偿。
随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人人都享有一份基本医疗保险势所必然。基本医疗保险的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的受害人在人身受到伤害而加害人不能及时提供医药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加以解决。但对于医保基金已报销的医药费能不能再要求赔偿的问题,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原告向被告主张已报销的医疗费,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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