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赔偿案。孟丽丽因工受伤后公司垫付了全额医疗费。做完伤残鉴定后,公司方面认为,社保部门不报销的自费部分的医疗费,应该由孟丽丽自己承担。
这让孟丽丽怎么也想不通。孟丽丽原是石河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两年前在车间工作时右手中指被机器压伤,前后花费医疗费3.5万元,其中自费药款7000元,食品公司将医疗费全额垫付。同年10月,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孟丽丽为工伤十级,社保局向其所在食品公司拨付孟丽丽此次工伤医疗费2.8万元。食品公司认为,公司支付医疗费3.5万元,社保基金只报销了2.8万元,那剩下的7000元自费药款应当由孟丽丽个人承担。
于是,公司向石河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孟丽丽返还公司垫付的自费药款7000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食品公司的请求。孟丽丽不服,向石河子市法院提起诉讼。她满腹委屈地说:“我是因工受伤,公司就应当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身体上的伤害已经让我受到巨大的打击了,现在还要求我自己来承担医药费,这合理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对于不符合诊疗目录的工伤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条例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立法的缺失,导致了实践中的分歧和争议。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无论伤者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发生工伤后都应依法得到补偿。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中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更符合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基本原则。最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公司承担孟丽丽工伤医疗费自费部分700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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