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案例】某购买了一单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结果却因癫痫发作在枕头上窒息而死,鲍某家属据此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公司则以“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偿。二审时,法院认为,癫痫发作也是有可能不会死亡的,因此判定50%为意外,判定保险公司赔付一半保金。
买保险后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9日,投保人鲍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被告购买了“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保险金额共计人民币119000元,其中“意外伤害死亡、残疾和烧伤”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2012年8月4日11时许,鲍某被发现死于自家床上。后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认定鲍某“符合癫痫病发作口鼻部受压无法自救致机械性窒息”导致的死亡。保险公司以鲍某的死因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鲍某家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鲍某没有外在暴力性损伤,因自身疾病(癫痫)发作原因窒息死亡,不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鲍某的死亡并不属于意外伤害,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告保险公司无须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赔付5万元保险金
鲍某家属不服原判,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对癫痫病是否属于投保单“告知事项”列举的“智力障碍”情形有争议,人寿保险公司应负举证责任,证明投保时人寿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说明癫痫病属于投保单告知事项中的“智力障碍”情形,并询问过投保人是否患有此病。人寿保险公司未就此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认定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癫痫病发作是导致鲍某死亡的另一个因素,若鲍某未发病,则可轻易摆脱口鼻受压的“险境”,面向枕头俯卧于床显然不像溺水、跌落列车站台等情形那样令人身安全受到巨大威胁。因此,法院认为,俯卧于床致口鼻受压及癫痫病发作两者共同导致鲍某窒息死亡,两者的事故寄予度相当,各占50%。前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件,人寿保险公司应当为此给付保险金,后者是被保险人自身原因,人寿保险公司无须为此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据此,人寿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额50%即5万元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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