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3人于2012年与某公路管理部门签订无固定期限用工协议,为交通协勤员。马某在执勤中被过往车辆轧伤,交警无法查证事故事实,不能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马某向所在单位请求享受工伤待遇,单位以马某不是正式事业编在职人员为由予以拒绝。那么,协勤员作为非在编职工因工受伤,不属于工伤吗?
律师说法:
该单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马某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马某虽不是正式在编人员,可他与单位通过协议(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三)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对此,马某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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