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读者张某:刘某是一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升降机操作工。2013年10月的一天上午,刘某在工作期间被工地上喂养的一只小狗咬伤左手,但她只用清水对伤口进行了简单冲洗,未注射狂犬疫苗。两个月后,刘某在工地工作时病情发作,被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狂犬病临床病例,一天后不治而亡。请问,刘某因突发狂犬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邵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该条所指的“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各类突发性疾病,当然也包括突发性狂犬病。
本案中,刘某在工作时间突发狂犬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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