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放鸭子为生的中年男子周某,先后花16万元在两家保险公司买保险。去年8月5日,周某在放鸭子时不幸溺亡。两家保险公司均只愿按“病故”理赔,而不按“意外死亡”赔偿。因为“意外死亡”的赔偿金额要高一倍。
为此,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悉,武昌区法院认定周某溺亡为“意外身故”,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遭受意外伤害”而死亡,一审判令被告人保寿险公司追加赔偿75000元。
放鸭人生前投下“巨额”保险
2007年,河南省罗山县农民周某和妻子李女士一同来到东西湖区柏泉农场连通湖二大队放鸭子。去年8月5日,周某在放鸭子时不幸溺亡在水塘中。
周某妻子李女士说,她丈夫周某于去年4月28日通过一家银行购买了6万元的“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还在另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7万和3万元的分红型保险,他分别与两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
周某在两家保险公司共买了16万元的保险。意外溺亡后,妻子和子女以法定继承人的名义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意外身故”理赔申请,多次找保险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家属不服
不能只按“病故”赔偿
去年8月28日,经柏泉派出所调查确认,周某系溺水身亡,并出具了调查证明书。
根据有关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期间“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只支付1倍保险金。人保寿险公司直至2013年12月底,仅按照“疾病身故”支付李女士及其子女6万元的理赔金,引起了李女士及其孩子的不服。
今年3月14日,李女士及其子女作为原告向武昌区法院起诉人保寿险公司,称周某生前花6万元购买了被告的人保寿险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保险期5年,依据保险条款,如发生意外身故,被告应赔付2倍基本保险金再加分红,即135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追加赔偿75000元。
庭辩焦点一
法庭上,放鸭人周某的死亡是属于“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成为第一个焦点。
原告律师——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雷素琴律师认为,投保人周某系意外溺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通常理解“溺水身亡”属非正常死亡,即意外身亡,被告应当按保险合同关于意外身故相关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辩称,当时原告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而是私自将周某尸体打捞上岸后运往河南老家安葬,致使保险公司无法查勘、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因此只能按“病故”理赔。而且,按周某身高与事发地水深,估计他可自救,不排除突发疾病的可能。
低收入者为何买巨额保险
庭辩焦点二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周某是一个放鸭子的,属于低收入者,但他不仅在人保寿险公司买了6万元保险,还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分两次买了10万元保险,因此“其身故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可能”。这个说法即意味着,放鸭人周某有可能是故意骗保,可能是自杀。
被告方还提出,投保人周某当时购买这些保险时,连每天相伴的配偶李女士也不知情。这也很难理解。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辩称,原告家里的钱向来由投保人周某保管,李女士很少过问,也从来没有听老公提起过曾购买保险产品,只是偶尔会跟自己提及要去银行存钱。
那么,只有小学文化程度,长年在荒无人烟的地方与鸭子打交道的投保人周某怎么会有这样的“理财意识”,几乎倾其所有购买了这三份保险?律师解释,周某买的3份保险都属于分红型保险,周某文化程度不高,可能听信银行代销这类保险,也很正常。
请不要亵渎死者
家属
被告人在法庭上辩称投保人周某倾其所有购买巨额保险具有道德风险,其溺水身亡不属于意外事故,可能是自杀的答辩言论,激起了投保人家属的强烈反感。他们说,这不仅无事实根据,也伤害了他们的感情,更是对死去的投保人的无端亵渎!
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投保人周某溺水身亡时,女儿已出嫁并已怀孕,儿子聪明好学,再过两年也就成年了。心知即将做外祖父的投保人,含辛茹苦将子女抚养成人之后却选择自杀?而且把自己溺死在一个淤泥横生的沟渠里?而且第一次购买保险时就开始策划这样一个自杀行为了?被告的推理逻辑不是一个普通正常人可以理解的!其目的无非是想混淆视听以期逃避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支持受益人诉讼请求
法院
经过审理,武昌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被告辩称投保人是“病故”,且“存在道德风险”的说法,只是推测,未能举证。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周某溺水身亡属该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范畴,被告人保寿险公司应按“意外身故”的保险金理赔标准支付135000元,扣除已支付的6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差额75000元。
据悉,周某生前在另一家保险公司购买的2份保险,目前其家属正通过法院与该公司在协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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