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途中突遇暴雨,致使轿车的发动机进水受损,保险公司以免责为由拒绝理赔。江津区法院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5353元。日前,市五中院终审后维持原判。
买保险 未投保涉水险
2012年6月2日,曾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将其所有的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但他未投保涉水险等险种。
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遇暴雨 发动机受损索赔遭拒
2012年6月29日,曾某开车时遇暴雨致使发动机熄火,他马上弃车离开,并向保险公司报告此事故。
之后,受损车辆的修理费、施救费共花了曾某25482元,保险公司理赔了10129元后,对其余15353元,认为属于“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这一免责事由而不予理赔。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曾某遂起诉到江津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剩余费用。
赢官司 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法院审理认为,发动机作为车辆不可缺少的部件,所受损坏应视为保险车辆损失的一部分。
本案中双方产生争议的条款系格式条款,也未明确“发动机进水”的具体原因,加上事故不是司机错误操作或故意驶入水中所致,而是在正常行驶中遭受暴雨导致发动机受损,并且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尽到提前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曾某保险金15353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市五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纵深
保险公司:“涉水不赔”成行业潜规则
昨天,记者从多家保险公司采访了解到,事实上在此之前,车辆涉水不赔已经是保险行业的惯例。
渝中区一家从事车辆保险的财产险公司的刘经理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如果车主在车辆遇水熄火后再次发动造成的发动机损失,保险公司一般都不会进行理赔。由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必须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他认为,本文中的终审判决只是个案,保险公司在明确告知车主相关条款后,仍然视这种情况为免责条款。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应尽告知义务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律师认为,对于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或者保险公司不能举证其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这是保险法的规定,也是法院判案的依据。本案若保险公司不能举证,当然不能免责。
投保提示:防“泡汤”可投涉水险
刘经理表示,为了避免发动机涉水损伤,建议车主还是要购买涉水险。这样的话,即便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也会根据涉水险来进行理赔。
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可给予赔偿。如果车主强行启动发动机而造成损害,那么保险公司最多赔八成,有些保险公司甚至不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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