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了年检期限,车子没做年检,而恰好这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对此,保险公司称,他们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该赔偿,只赔偿交强险。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车辆年检与保险赔偿并无因果关系,最终判保险公司赔偿这起车祸中的伤者30余万元。
去年5月22日,万州一汽车销售公司的李连诚驾车办事,当车行至万州区沙龙路三段131号门前路段时,不慎将路边八旬老人李健撞倒。据了解,李连诚所驾驶的小车在万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发后,经医生诊断,李健老人身上多处骨折,右侧额叶脑挫裂伤等,治疗花了17万余元。
去年8月23日,万州交巡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李连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健负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李健因颅脑损伤致双下肢截瘫的伤残程度为四级。同时,保险公司委托万州区司法鉴定所,对老人作了相关鉴定,结论为:李健的损伤与伤残(肢体瘫痪)有一定因果关系,出院后需长期完全护理依赖。
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李健便将肇事司机、汽车销售公司、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三者赔偿自己全部损失。
万州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交巡警的认定,肇事司机李连诚负主要责任,受伤老人李健负次要责任,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应依法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老人进行赔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健各项损失30余万元,汽车销售公司赔偿3万余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事故发生时,肇事车没有进行年检,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应赔偿,只赔偿交强险部分”。
法院二审认为,被保险车辆年检与否和本次事故无必然因果关系,也未导致保险事故风险显著增加,因此车辆是否年检与保险赔偿没有因果关系。另外,肇事车出事时未年检,不是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据此,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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