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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被朋友拖走了 保险公司拒赔

 字体时间:2014-05-07来源:扬子晚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冯某有一辆价值不菲的奥迪车,保险金额高达490590元。在保险快到期前11天,2012年5月20日凌晨,这辆奥迪车却在绿博园附近撞到大石头翻了车。

这是一起蹊跷的交通事故。大半夜的车子开翻掉了,但驾驶员冯某却在事发12小时后才报警。而更让人不解的是,他自称在事发后托朋友把车拖走了,结果就是交警找不到证明这起事故存在的证据。在保险公司拒赔后,车主告到了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车主的诉请,保险公司上诉。南京中院二审判决认为驾驶员的诸多奇怪行为都无法得到合理解释,遂撤销了一审判决。

A 保险质疑翻车事故是否存在

冯某有一辆价值不菲的奥迪车,保险金额高达490590元。在保险快到期前11天,2012年5月20日凌晨,这辆奥迪车却在绿博园附近撞到大石头翻了车。

之后,冯某就找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冯某在事发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真实性质、责任和损失均无法认定。冯某随后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索赔车损34.4万元。一审查明,冯某在当天中午12时48分许才打110报警,13时06分,又打了保险公司的电话。但蹊跷的是,交警部门却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这样一起事故。保险公司因此认为,交警连事故现场都没找到,凭什么赔?

那么,这起事故到底存不存在?对此,冯某坚称事故存在,并称交警没找到车是因为他在事发后托朋友方某喊了拖车来把车子拖走了。法庭上,冯某拿出了方某拍的事故现场照片作为证据。

从照片上看,奥迪车确实底朝天翻在路上,但从照片上完全看不出事故的具体地点和时间。因为存在重大疑点,所以,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冯某等人的陈述。

B 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但是,一审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冯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冯某34.4万元,【买车险注意事项,车险理赔流程】理由是保险合同中分别约定了车主和保险公司的两个“48小时”义务,即车主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48小时进行查勘并给予受理意见。据此,冯某通知保险公司没有超过48小时,而保险公司的定损时间则超过了48小时,是保险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应当赔偿。

保险公司拿到判决后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冯某在事发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喊人把车拖走,属于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款中规定的“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按合同约定是不能赔偿的。南京中院审理后查明,冯某只提供了一份医院开出的20元的清创收据作为就诊的证据。此外,冯某2004年就拿到了驾照,且此前驾车也出过单方交通事故并曾报警处理。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C 二审认为驾驶员违法,撤销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发生事故后驾驶员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保护现场,只有特殊情况下如重大人员伤亡,才允许撤离现场。否则,警方如何确定驾驶员是否有酒驾、毒驾、无驾照等禁驾事由?而这些事由都是事故责任认定及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的依据。结合查明的情况,冯某是老驾驶员,对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和报警义务应是明知的,而他提交的证据表明他仅受轻微伤,完全可以留下来保护现场,也有能力当时就报警。但是,冯某不但离开了现场,且在事发12小时后才报警,且他陈述的案发地点并非交通繁忙地段,根本不属于需将事故车辆即行撤离现场的情形,应认定冯某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未依法采取措施”。最终,南京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周毓敏提醒,我国的交通法规不允许驾驶员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或破坏重大交通事故的现场,广大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这一条,否则很容易导致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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