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部分问题作出解释。引起社会热议的是,解释草案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这意味着,骗取社会保险金等行为将正式“入罪”,司法机关将可以据此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一些地方出现有组织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还有部分富人明明享受着住豪宅、开豪车的奢侈生活,却通过不正当手段骗领低保等社会保险待遇。这类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而且长此以往必将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安全运行,甚至从根本上腐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众所周知,社保中的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保冒领的“重灾区”。但截至目前,我国只有《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即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往往只能在追回保险金或者待遇后,给予一定数额罚款,甚至不予处分。相对较轻的违法成本,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骗保的风气。
从世界上的立法惯例看,美国就明确规定只要骗取政府福利400美元以上,就可以重罪起诉,另加控伪证罪。一旦罪名成立,骗保者不仅要退还所有福利费用,还要面临牢狱之灾。而在新加坡和我国的香港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和案例,如香港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李俭因隐瞒收入,以生活困难为由骗取了香港政府近10万港元的综合援助,最终被以诈骗香港公共福利的罪名判处入狱11个月。
假如低收入者享受不到社会福利,富人们却堂而皇之地开豪车领低保,必然会引起社会的不满情绪,并最终威胁国家福利政策的实施。事实证明,在任何国家,单靠经济、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并不能有效解决骗领社会保险金等福利的问题,必须把刑罚手段与其他法律手段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从法理角度分析,骗取社会保险金,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司财务的行为是相同的,均属于隐瞒行为人的收入情况;骗取国家福利这种财产性权利,也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可以定诈骗罪。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既不创设新的法律制度,也不对现行法律修改,仅通过出台法律解释的形式,是最为实用的做法。
当然,从法治建设的长远看,增设骗取社会福利罪似乎更属上策。根据诈骗手段、诈骗对象等不同情况,现行刑法规定了许多特殊的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从这个角度看,骗领社会保险金的行为也有明显不同于传统 “诈骗罪”的特点。因此,有必要在条件成熟时增设骗取社会福利罪,用刑法全面保护国家福利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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