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买了一份医疗保险,随后患病住院,出院时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不仅拒绝理赔,还解除了他的保险合同。王先生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江岸法院认定王先生填写电子投保书时隐瞒了病史,驳回了王先生的诉求。
据王先生说,去年1月份,妻子在某保险公司为他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当年10月22日,他突发剧烈头痛到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记录上载明既往有高血压病史。11月9日,王先生出院,出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前交通动脉瘤”,共花费医疗费20多万元。
想到买了保险,王先生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几天后,王先生收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通知书》。保险公司不但拒绝了王先生的理赔申请,还解除了王先生的保险合同,理由是“被保人投保时未书面告知健康情况”。王先生随后起诉至江岸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法院查明,王先生投保时,在《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告知一栏中,关于既往病史都选择了“否”。王先生夫妇两人也在有注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说明的《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签字。法院还查明2012年10月,王先生就因病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高血压3级极高危、高心病、心功能三级、2型糖尿病。
但法院认为电子投保书中已就健康事项等情况提出询问,王先生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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