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公司领导通知大家加班,我们都按照要求进行了加班。可在当天下午4点,我的同事刘某经批准提前下班后,刚走出单位大门不久,即因突发心脏病死亡。两个月前该职工已查出患有心脏病,单位一直以来也准许他时断时续上班,加班那天他身体就不舒服,领导说,身体不舒服就回家,后来就发生这一情况。请问,我同事的死亡能认定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应情况,还可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加班也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到不舒服,也就是说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心脏病的,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视同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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