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吴清起驾车撞死人,赔偿死者家属70万元。本以为保险公司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可根据口供,保险公司判定是酒驾拒赔,即便公安机关在吴清起的血液里未检出乙醇成分,为此双方发生保险纠纷。
驾车撞人赔偿70万
据吴清起介绍,2013年2月23日晚21时许,他开车行驶至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北老屯村一十字路口由北向西拐弯时,将一名过路行人撞伤,随后,他协助120将伤者送到医院,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当时我根本不知道自己撞了人,就看见车底下躺了一个人,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把人送到医院后我就回家了,也不知道人伤得有多重。”吴清起说,直到第二天他才知道人死了,自己也主动投案。
事后,吴清起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吴清起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合计70万元。
当事人:未检出乙醇成分却被认定是酒驾
虽然吴清起做生意多年,有一定的积蓄,但70万元的赔偿款一时无法拿出。吴清起东借西凑筹集70万元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处理完和被害人方的相关事宜后,吴清起才顾得上去保险公司理赔。
不料,保险公司对理赔材料进行审核后,表示吴清起不符合理赔要求,不予理赔。原因是吴清起是酒驾属于责任免除情形。最后双方决定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2013年5月到11月期间,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最终济南仲裁庭裁决,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理赔款11.4万余元,商业三者责任险不予支付。
“你看这是公安机关检验报告,我根本没有喝酒。”吴清起拿出一份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侦大队委托送检的血液酒精检测报告,送检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上面鉴定结论为吴清起的检材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吴清起觉得自己很冤枉。他告诉记者,保险公司之所以认定他是酒后驾驶,主要是因为他在录口供时,因为紧张害怕失误说自己喝酒了,但事实是根本没有喝酒。
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是酒后驾车
记者看到,吴清起拿出保险合同是2012年12月4日购买,除了交强险,还有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3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付理赔40多万元。”吴清起说,买了这么多年保险,真出事了又不理赔,实在是太冤枉了。
“我买的是电话车险,当时工作人员也没详细给我免责情形的内容。”吴清起认为,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不是保单上印了就可以。
4月1日下午,记者来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据客服部沈涛经理介绍,他们的赔偿标准都是根据保险合同办理的,当事人吴清起酒后驾车是免责情形不予赔偿。
沈涛说,虽然吴清起对于济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提出异议,并不承认自己是酒后驾车,然而他们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已掌握足够证据证明吴清起是酒后驾车。
“即使是强制险赔偿的11.4万余元也要追回。”沈涛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于驾驶人因醉酒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如保险公司垫付了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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