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某物流公司为其所有的牵引车和半挂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牵引车的保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挂车为10万元。保险条款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保险合同签订后,物流公司驾驶员何某驾驶上述牵引车并连挂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何某负全责,物流公司为此向受害方赔偿126万元。事后,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仅得到50万元。为此,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挂车的保险理赔款10万元。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物流公司的诉求。
法官表示,因挂车也属于机动车的一种,在行驶过程中,主车与挂车处于连接状态时是一个整体运动,无法将两车在事故中的作用截然分开。故对于造成的事故后果,主车和挂车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已接受主车和挂车分别投保,并收取了相应保险费,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分别承担保险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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