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瞬间,司机被甩出车外反遭碾压身亡。这场离奇的车祸发生后,司机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在车辆的交强险范围内理赔。但遭保险公司拒绝,司机家属无奈诉至人民法院。
车祸
司机被甩出遭压亡
去年6月11日凌晨,李某驾驶陕D重型半挂牵引车,满载货物行驶在312国道上。因李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撞上路左边的山体。
正在此时,李某或出于保护自己的原因,他松开方向盘后立即起身,结果被甩出车外(车辆右侧),岂料车辆向右侧倾翻,李某当即被车碾压死亡,同车坐在后排的另一人受轻伤。
经了解,事故车辆购买了交强险,所以李某的家属欲通过保险理赔。但是在找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咸阳支公司”)时,该公司以受害人不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为由,拒绝赔付。
无奈,司机家属将平安财险咸阳支公司起诉,要求其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2万元整。
争议
车上人员是否转化为第三人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原告家属认为,事发时司机李某被甩出车外,落地后发生被该车碾压的交通事故,李某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
平安财险咸阳支公司辩称,李某明显属于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交强险将其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另外,关于事实部分李某为保护自己在被甩出车外被自行驾驶车辆压死,没有事实依据。
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设立目的是保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本车以外的损失,而李某不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保险公司遂要求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
一审判赔保险公司上诉
经一审查明,秦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的挂重型牵引车在平安财险咸阳支公司处投有交通强制性,虽然交通强制险赔付范围是针对车辆外第三人,但事发时李某被甩出所驾驶的车辆外,后随即被该车辆压死,应属于交强险所设定的第三人。
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关于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2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他们对车祸中司机被压过程和被压时身体位置提出质疑,并坚持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是本车司机,属车上人员,不是保险车辆的第三者。所以,依照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受理此案,近日将对这起案件二审宣判。
律师
一审判赔符合常情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长江说,司机被自己车辆撞死的保险合同纠纷,死者算不算“第三人”往往成为保险公司如何赔偿的焦点。关于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与其他案件不同,李某在身份认定上争议更大,因司机当时并非主动下车,这个过程或许并不是受李某自己控制,这种情况能否使李某的身份从“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人”,确实值得商榷。
“因为无明确法律规范可循,法院往往本着一般司法原则审理案件,判决结果倾向于弱势群体一方。”朱长江说,购买保险目的在于降低单独个人承担风险的能力,法院一审支持原告诉讼基本体现了设立保险法律法规的目的,“所以法院一审判赔是符合常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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