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蒋某醉酒驾车将陈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用已由蒋某支付。蒋某的车辆已投交强险。陈某妻子以蒋某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财产损失等共计55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交通事故系蒋某醉酒所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对其他损失不负责垫付和赔偿。那么,保险公司的辩解能够成立吗?
说法
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于交强险的首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因此该法并未将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等几种违法情形排除在交强险之外。
《交强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了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几种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且不赔偿财产损失,但由于不符合设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因此《侵权责任法》并未完全采纳,《侵权责任法》第52条仅规定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法》对于其他几种情形的评价与对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情形的评价有所不同。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即因上述几种违法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对人身损害负责赔偿,如伤残或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而不赔偿财产损失。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某近亲属11万元,不足部分以及财产损失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蒋某个人负责赔偿。当然,交强险保险公司有权向蒋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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