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某小区业主在小区停车场丢失爱车,保险公司赔付17万多元全车款后,将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开发商只是出租车位而无保管义务,而物业公司存在保管过错,判令物业公司支付保险公司两成的保险赔偿金损失3.4万元。
厉先生是长安镇某小区的业主。2007年4月,他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一份租用地库车位协议,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车辆管理费30元。
2012年3月17日9时许,厉先生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的小客车被盗。2012年9月,保险公司向厉先生支付了扣除绝对免赔率后的保险金17.2万余元,厉先生出具权益转让书,将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的保险财产所有权益及对第三人之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2013年6月,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小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要求其连带赔偿保险赔付损失17.2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从租用车位协议可见,厉先生与开发商只是车位租赁关系,故开发商不负有车辆保管的合同或法定的义务。厉先生向物业公司缴纳停车管理费,而物业公司并未完全尽到管理义务,应对车辆被盗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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