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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时查勘员未到现场 保险公司不查勘被判赔偿

 字体时间:2014-03-17来源:信息时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去年7月的一次交通事故导致一场理赔纠纷,车主说保险公司未到现场查勘,而保险公司则表示有查勘,且发现事故车辆行驶证过期。究竟谁对谁错?

去年7月的一次交通事故导致一场理赔纠纷,车主说保险公司未到现场查勘,而保险公司则表示有查勘,且发现事故车辆行驶证过期。究竟谁对谁错?日前,广州仲裁委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有现场查勘,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按规定年检,因此,应该赔款。

事件:出险时查勘员未到现场

去年7月7日,广东省增城市叶小姐驾驶一辆小客车在增城新公路因操作失误,造成车头、路边的树木和路桩受损。事故发生后,叶小姐向交警和承保车辆的某国有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报案,但该保险公司并未到现场查勘,之后也没有定损。

2013年7月23日、8月7日,经叶小姐委托,增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分别作出《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涉案车辆损失总价为58013元,第三者财物损失为4200元。同时,叶小姐分别支付价格鉴定费2620元、210元。事后,叶小姐修车的实际费用为58000元。

叶小姐说,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时,遭到拒赔。该保险公司有关人士告诉她,由于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按规定年检,在修复后才补上年检,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而且鉴定机构是叶小姐单方委托的,没有经过该保险公司的同意,公司不能确定该鉴定报告是否是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作出的,报告中的维修价格也不能确定。因此要求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财产损失进行重新鉴定。

保险公司回应:涉事车辆已过年审有效期

对此,该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复称,当时有派出查勘员进行现场查勘,查勘时发现,该车使用年限已9年,年审有效期至2013年6月。事故后的第二天,公司通知客户定损,但该客户不同意公司的定损额度,就自行联系修复了车辆,而且在修复完成后进行了年审补检。

该负责人表示,从2013年7月15日至10月30日,叶小姐并未就定损、修理事项联系过公司,也未提交过索赔申请,而保险公司也从未出具过拒赔通知书,不存在拒赔一说。综上来看,该事件是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存在误解,直接跳过正常理赔程序进入司法程序。另外,提醒车主行驶证在快过期时要及时年审更新。

律师点评:车辆未年审不是拒赔理由

保赔网首席律师刘健一表示,即使叶小姐车辆的行驶证过期,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就免责条款“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向投保人做过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且保险公司所说的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13年6月,那么2013年7月7日事故发生时,年检有效期也仅过去7日,交警部门认定,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系驾驶人叶小姐因操作失误碰撞树木石桩,而车辆行驶性能对此事故发生没有任何影响。上述事实均表明,被保险车辆年检与否与事故发生并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也未导致保险事故风险增加,不构成保险上的近因。因此被申请人要求据此予以免赔,缺乏事实依据。

广州仲裁委:保险公司不查勘被判赔偿

2013年11月,叶小姐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了仲裁。今年2月28日,广州仲裁委作出裁决,保险公司向叶小姐赔偿车辆维修费51040元,拖车费350元,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分别赔偿第三者树木和路桩赔偿2000元和2200元。

广州仲裁委认为,保险公司虽称,接到通知后派人进行查勘,但未得到车主确认,保险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进行了查勘,也未对涉案车辆及第三者进行财务定损,保险公司怠于履行保险义务。而叶小姐提交的车辆行驶证显示,涉案车辆已在2013年进行了年检,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6月,保险公司提交的图片与叶小姐出示的行驶证原件不符,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按规定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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