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案例】2013年8月,林某驾驶的三轮汽车与冯某所赶的牛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冯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林某给冯某的丈夫2000元现金并签了“不得向林某要求赔偿”的协议。之后,冯某又将林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了赔偿。
事故发生后,冯某即到医院诊断,伤情为腰L2椎体压缩骨折。住院期间,林某垫付医疗费2600元。2013年9月林某与冯某的丈夫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经双方协商同意,林某补偿给王某现金2000元整,以后王某不得向林某要求赔偿责任,所有问题由王某自负。”见证人刘某和张某,也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事情本该到此结束,但3个月后,经鉴定,冯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冯某将林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万元。
庭审中,被告林某拿出协议,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协议,原告冯某不应再起诉他。如果冯某执意要诉,应返还自己2000元,因为协议中林某同意给冯某2000元是补偿而非赔偿。而且,之前垫付给冯某的2600元医疗费也应返还。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经对该次事故处理完毕,不应再向其请求赔偿。
“该案中,原告冯某与被告林某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林某自愿补偿给冯某 2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可。但该协议的效力并不及于被告保险公司。”法官认为,该案中冯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车辆损失、交通费的赔偿数额,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这部分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法官审理认为,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被告林某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由于本案中,冯某的全部损失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所以事故发生后,林某垫付给冯某的医疗费2600元,冯某应予返还。
最终,该案在五莲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冯某各项损失共计24970元;原告冯某返还被告林某垫付款2600元;被告林某在事故发生后补偿给原告冯某的2000元,原告冯某不再返还,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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