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某公司没有为在其公司工作7年半的职工阿德缴纳养老保险,被仲裁院裁决支付阿德养老保险费22819元后,竟以其未与阿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将阿德告上法庭。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败诉。
2006年3月1日,被告阿德经人介绍到韶关市某公司担任仓管员一职。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没有为被告购买社会保险。
2013年8月12日,被告以其入职原告单位七年半,原告没有与其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及协议为由,书面向原告提出辞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于当天签字批准,双方就此解除了劳动关系。
同年9月17日,被告以原告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为由向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养老保险费补偿以及事实合同经济补偿金。同年11月20日,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某公司应按当地历年(2006年—2013年)缴纳基数的比例(19.5%),返还阿德垫付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共计22819元。原告不服,竟以其未与阿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浈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阿德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实际为原告提供劳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其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养老保险,应按相关规定对被告予以补偿。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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