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拿他人的车辆合格证去投保,保险公司发现后却不及时退保,反而将错就错,擅自在保单上作出批改,违背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缔约过失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以某保险公司违法诚实信用原则判处其赔偿原告吴某经济损失98158元。
2012年10月11日上午,原告吴某在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大众途观越野轿车(白色),经该汽车公司车辆销售员推荐,原告吴某选择在吉安平安财保公司投保时,却发现其车辆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并支付了11076.48元保险费。
原来,几十分钟前,张某也购买了一辆大众途观越野轿车,和吴某所购车型一样,只不过颜色是黑色的。该汽车公司业务员错拿吴某的车辆合格证,交给张某办理了保险。
发现投错保险的张某当即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退保,而被告某保险公司却拖着不办理,并于2012年10月12日在未经原告吴某和投保人张某的申请下擅自作批改手续,批单上载明“投保人名称由张某更改为吴某,批改自2012年10月13日00时00分起生效。”
10月11日,见被告不为张某办理退保,原告吴某于是离开汽车公司驾车回永新县,在行至高桥楼镇引泉村路段时与龙某开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永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与死者龙某负同等责任,后吴某与死者家属在交警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吴某向死者龙某家属支付了332000元赔偿款。
事故发生当日(2012年10月11日),原告吴某及时向被告某保险公司告知了事故情况,而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为由拒绝定损,并拒绝派员进行现场勘验,拒绝赔偿损失。于是,原告吴某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投错保险后及时向某保险公司要求退保,而某保险公司发现后仍不退保,且在未经原告吴某和张某的申请下擅自作批改载明“批改自2012年10月13日00时00分起生效”,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属于缔约过失行为,应当对已投保人吴某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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