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以不属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2月17日,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214982元。
2013年3月13日,张先生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了一份机动车商业保险。2013年9月18日晚,包头普降大雨,张先生驾驶该车途经友谊大街与鞍山道交叉口时,正值包钢下班高峰期,由西向东车辆发生拥堵,因道路低洼,路面严重积水,致使张先生投保车辆发动机进水报废。次日,张先生报险,保险公司派员到4S店核实,认可该投保车辆发动机报废,4S店确认损失214982元。保险公司只同意对清洗发动机的费用进行理赔,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先生只能自行为投保车辆更换发动机。事后,张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损失险是一种损失补偿的保险制度,投保人投保此项险种的目的,是事故发生时,其实际损失能够获得赔偿,故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按其实际损失获得赔偿即是投保人的缔约目的,也是其主要权利,投保车辆发动机进水致发动机报废是因暴雨所致,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保险条款之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因暴雨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原告投保的车损险的保额与新车购置价金额一致,说明该份保险合同并未将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故法院判决被告如数支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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