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申请公司不参加社会保险,公司据此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属于违法。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新东旭公司赔偿李某因未参加社会保险造成的医疗费损失43000元。
2010年4月,李某进入新东旭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李某等员工向公司递交申请,内容为:“公司已依法告知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宜,并敦促其提供相关资料,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我本人承担,请将公司应承担之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给本人”。据此,新东旭公司未为李某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同年11月,李某因脑出血、肋骨骨折等疾病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9753.32元(其中61869.96元属于社保可支付的用药范围)。因未能获得社保支付,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新东旭公司支付李某医疗费61869.96元。新东旭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关于社保的约定属于劳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应优于一般约定,李某申请不缴纳社保,并承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承担。
李某主张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新东旭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其无法由社保基金报支的医疗费,应由新东旭承担。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现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李某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新东旭公司以此为由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双方之间的合意行为无效。对于该无效行为发生的原因,新东旭公司及李某均有过错,从照顾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等实际情况出发,判决新东旭公司承担李某因未参加社会保险未能得到社保支付的医疗费43000元,其余部分由李某自理。
承办法官:协议不能免除法定义务
当前,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制度并不规范,部分企业为减少用工成本,不为职工缴纳社保或不足额缴纳社保,甚至有些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规定,采取由职工申请、自愿不缴纳社保的方式,本案即是此种情形,极具典型性。
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任何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约定均无效。本案劳动者李某向公司提交了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该申请有可能是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可能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意思书写,无论何种情形均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众所周知,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所谓弱势,不仅体现在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方面,也体现在劳动者在获取信息的渠道方面,很多劳动者在其权益受到侵害之前,根本不知道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像本案中双方通过合意约定的免除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即使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将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用纳入工资发放给了劳动者,仍然突破了其承担法定义务的底线,如果约定能够免除这种法定义务,则会出现零报酬、劳动者自愿不要社会保险等种种怪异现象,劳动用工市场则将偏离健康发展的轨道。因此,协议不能免除法定义务,这是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合法权益的唯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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