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保卫人员,负责每日晚班零时至8时公司巡逻。一天晚上11时,李某提前来到保安值班室准备工作交接,半小时后因公司消防门未锁,与交班的保安员葛某发生争执,随后被已经醉酒的葛某(葛某已另案处理)用手电筒和铁棒打伤,李某经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李某为工伤,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为工伤,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李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受伤,二是他是否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受伤。
李某作为晚班的巡逻人员提前一个小时到岗,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建筑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均无对员工提前到岗时间的范围进行限制性规定,且提前到岗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前”“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因此应认定李某提前到达保安值班室属于“在工作时间内”。
同时,李某发现葛某在当班时存在消防门未按规定上锁的情况,而葛某在交班时并未针对这一情况做工作记录,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最终导致李某被打伤。显然,李某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伤害,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提前上班并在岗位受伤,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关联,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认定其为工伤。(陈杰 李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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