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期间请病假是常有的事,宁波一家企业却在员工肺癌住院后的几天,就停发了工资和社保。无奈之下,当事人走进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近日,案件尘埃落定。昨天,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向记者说起了这起案情的始末。
事件
因患肺癌住院几天后公司就停了社保和工资
王刚(化名)是名司机,2012年进入宁波一家公司当驾驶员。2015年1月份,王刚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不料,2017年9月底,王刚因病住院,经诊断为小细胞肺癌晚期。经治疗出院后,病情反复,同年12月中旬再次入院。而从当年10月1日起,公司就不再为王刚缴纳社保,并停发了王刚的工资。
王刚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遭到拒绝。由于生病住院花费巨大,王刚的生活陷入了困境。经热心人士指点,他来到宁波市奉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判决
公司一次性支付3万元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陈海明律师办理该案件。
援助律师在第一次会见王刚时,对案情进行了详细分析,并为王刚提供了两种方案:
一是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支付病假工资;
二是选择解除劳动关系,鉴于公司未为王刚缴纳社保,王刚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可得经济补偿金。同时,可要求公司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病假工资、补缴社保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王刚经反复斟酌,最终同意按第二种方案执行。确定方案后,援助律师及时起草法律文书并向宁波市奉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在仲裁庭审前,仲裁员事先进行了调解,因双方差距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支持了王刚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该仲裁,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奉化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公司诉请并支持了王刚的请求。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刚3万元结束此案。
律师说案
双方何时解除劳动关系是关键
援助律师分析:这起案子的关键是确定王刚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何时解除。
援助律师提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应为2018年1月16日,理由是王刚在2018年1月14日以公司未为自己缴纳社保、未及时足额支付病假工资等理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同月16日收到。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即生效。这一事实也庭审中得以查明。
公司则抗辩称与王刚的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10月10日解除,理由是王刚于当日向公司人事部门口头电话请假,并提供了通话记录、工人证词。
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公司提供的通话记录只能证明双方联系过,但不能证明通话内容。同时,提供证词的工人因为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无法证明事情的真实性。因此,公司关于“与王刚于2017年10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的抗辩意见未被仲裁庭和法庭采纳。
新闻延伸
病假期限短于医疗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明确劳动关系何时解除后,公司方对于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生活补助、补缴社保问题“因王刚自行提出离职”的抗辩便变得苍白无力。
王刚能病休几个月呢?社保缴费记录显示,王刚缴费年限已达13年,且在公司工作5年以上。根据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王刚的医疗期应为9个月。王刚实际的病假期间少于9个月,根据规定,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是建立在病假基础上的,当员工病假期限短于医疗期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当病假期限长于医疗期时,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想要行使这个单方解除权也是需要相关条件的。
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也提醒,劳动者在需要病休时,一定要及时向用人单位递交正规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且要留有用人单位已收到该病休证明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记者 王颖 通讯员 宋文军 谢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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