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系某公司职工。2013年7月22日11时45分左右,王某下班行走至某个路口,他人驾驶面包车撞到施工中的一条施工防护设施,将王某砸伤。当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出具证明:“……经现场勘察,此路段为施工封闭路段。该小型普通客车撞到一根拉着施工线的钢筋,将步行的王某砸伤。后将此案件移交辖区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后出具证明:“2013年7月22日11时45分,我所接122转警称:……该警情系民事纠纷,告知协商处理。”
事后,王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王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王某虽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受伤,但该事故未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交通事故,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赔偿。
撰稿:陆安桃
“职工步行下班途中被路过车辆撞倒的钢筋砸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anli/167174.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人社部的一项调查显示,去年累计有3800万人中断了缴社保,意味着有23%的工作者中断缴费,该数据占城镇职工参保的一成还多。表面看,弃保纯属个人行为,但影响的却是整个社...[查看全文]
打电话、发短信、看新闻、上微薄,手机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网络也成为水电气之后又一种重要的生活资源。但我们谁没有收到过骚扰电话或是诈骗短信?...[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