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 " 一词,通常认为是在单位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但若是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死亡的,又该被如何界定呢?
近日,黑龙江一男子在上班时身体不适请假回家,下午在就医过程中突然死亡。其生前单位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遭到了驳回。为此,其妻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齐侃生前就职于牡丹江某公司,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 1 月的一天上午,齐侃在工作期间突感身体不适,便向领导请假,于当日 11 时许离开单位回到家中。
当天中午,齐侃给其妻子刘丽打电话,让刘丽陪他到医院检查。刘丽到家时,看到齐侃正躺在床上,当时意识清醒。13 时 40 分左右,刘丽陪齐侃到医院就诊。
15 时许,在就诊过程中,齐侃在医院门诊二楼下电梯时,突然晕倒,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于 15 时 48 分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2 月 7 日,用人单位就齐侃死亡一事,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齐侃妻子刘丽。
刘丽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是本案审理的重点。
法院认为,齐侃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觉身体不适,并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也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被直接送至医疗机构经 48 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虽然其从身体不适自行回家休息到去医院就诊时死亡在 48 小时之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所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办案人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其中发病、抢救、死亡为一连续完整的不间断的过程,发病与抢救、抢救与死亡之间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关系。
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虽然齐侃死亡的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却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如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切记要直接去医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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